《征求意见稿》对适当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点评:这几年有些理财平台、财富公司在互联网上售卖私募基金的产品,经常是分拆份额,卖给一些小散、不合格的投资者,他们经常是一些理财小白,投资资金不到100万,也不符合私募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没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这次监管层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且规定私募要履行适当性管理的义务,防止这种行为再发生。
核心点七:明确私募从业人员炒股要申报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点评:公募基金在从业人员这块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在私募里面从业人员炒股,和基金买同样的股票、同进同出的情况很多,有时候经常会为了自己的收益侵害投资人利益。这次监管明确了从业人员炒股登记申报要求,是很重要的事情。
核心点八:私募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点评:我们看到很多私募在基金财产方面问题很多,挪用基金财产,占为己用,为了做业绩用别的产品去抬某一只产品,乱象丛生。这次监管明确了基金财产方面的一些规定,限制管理人、托管人的行为,意义重大。
核心点九: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收益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征求意见稿》表示,私募管理人、私募销售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