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基金未按时备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4.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0.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3.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0.未进行信息披露;
3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4.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35.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下面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金君整理了十大核心要点,都是大家非常关注的内容,供私募们参考。
核心点一:证券私募和股权私募都将纳入监管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作出明确的界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点评:此前监管层表示,尽快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基础。以后证券私募、股权私募都将明确被纳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