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的2.5亿元将用于向吴佩芳支付现金对价,与赵敏海向吴佩芳提供不超过2.4亿元借款金额相近。根据前期上市公司公告,赵敏海今年多次质押其所持有的新宏泰股份,用于个人融资。赵敏海多次质押股份融资是否证明其本人的现金流状况也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在本次交易前夕向吴佩芳提供大额个人借款的合理性何在?请吴佩芳说明该2.4亿元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已实际到账?吴佩芳是否存在较大未清偿个人债务,如有,请说明债务金额、借款用途、偿还期限及还款安排?
二是本次重组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草案披露,标的公司租赁了上庄镇西辛力屯村南养鸡场的土地及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并于2013年对原有养鸡场房屋进行翻建、扩建。2014年,因该土地尚未被纳入规划方案,翻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没收。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并未对上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实际占有移交,标的公司仍使用尚未纳入规划方案的农用地及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置用于生产经营,存在随时被没收的可能。依据《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主管部门可以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同时,草案披露2013年标的资产扩建建设项目未能办理环评报批手续。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标的公司截止目前是否已补办了该扩建项目的环评报批?本次重组是否因标的资产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标的公司估值是否公允?
草案披露,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3.3亿元,较账面合并净资产增值34.2亿元,增值率377.85%。经研究,投服中心认为标的资产的估值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为何本次估值与标的资产前期多次估值存在差异?草案披露,2016年7月北京睿泽增资标的资产时,按收益法以2016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估值为41.8亿元,比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40.35亿元,增值率为2764.66%。2016年10月北工投增资标的资产时,以相同的评估基准日及方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价值为34.42亿元,增值33亿元,增值率2258.38%。另外,2017年7月,以2017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按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估值为42.24亿元,增值33.1亿元,增值率366.42%,与本次交易的评估值也存在差异。草案中虽阐述了历次评估情况差异的原因,但均为定性分析,缺少定量数据支持,请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进一步说明在一年内四次按相同评估方法且有两次选取同一评估基准日的情况下,评估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