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李勤以持股超越实际控制人郑渝力,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
同日,为了应对潜在的威胁,成都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商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同时启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力求以最快的时间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成都路桥公司章程修改主要内容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购买、控制公司股份的,视为放弃表决权,其所持或所控制股票不享有表决权,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也正是因为修改了这一条款,导致日后李勤提出罢免成都路桥董事会董事的时候,被现任董事会以李勤所持股份违反公司章程失去表决权拒绝。
在买下成都路桥20%股权之后,李勤于2016年3月1日提出了6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并提交股东大会,希望能够进入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但遭到成都路桥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李勤的提案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独立董事,提案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
接下来的股权争斗进入白热化。深交所也不断发函关注成都路桥的股权之争事件。成都路桥不仅通过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限制股东权力,也回答了深交所关于限制股东投票权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问题。
2016年3月16日,李勤因为举牌过程中的瑕疵:每增持5%时候,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收到四川省证监局的警示函。
随后李勤聘请信达证券作为财务顾问,而信达证券对李勤的收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以及李勤收购成都路桥部分资金来源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达州投资了6个以上的项目)的来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