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快速城镇化、工业化的特殊阶段,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事权。短期内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难以满足地方未来刚性需求以及消化前期债务存量。
其二,经济新常态下,为弥补消费及外需不足,地方政府依旧需要依赖债务支撑的政府生产性投资对经济及财政收入的托底拉动作用。
其三,监管主体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监管相对滞后,难以对金融创新形成的多样化债务模式实施及时全面监督,这也是新生债务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债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是财政行为,涉及政府投资,另一方面又体现金融的属性。政府采取投融资模式不同,相关金融风险大小不一。反之,金融创新的理念和行为又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政府投融资的具体形式。在创新导向下,地方政府债以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出现,模式增多,链条加长,关系更复杂,也更易规避现行管理法规的限制,表外运行。而监管方涉及财政、金融、发改委等多部门,“九龙治水”,协调较困难,也相对滞后,基本处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断发现问题,又不断打补丁的状态。
化解风险的根本还在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诱发地方政府举债冲动的体制、机制因素。
其一,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中,明晰市场与政府分工,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调整,弱化地方政府经济功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实现政府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让市场真正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其二,扎实推进法制化进程,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公权,依法约束市场主体,增强政府公信力与执行力,保证私人财产权,真正吸引社会长期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缓解单纯依靠地方财政直接供给公共基础设施的职能,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需求与冲动。
其三,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支出责任,规范转移支付,硬化预算约束,弱化地方政府向上级转移债务风险的预期。
其四,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宏观治理机制与制度框架。
此外,还需加强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包括提升财政透明度、完善政府债务预算、推进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编制等等,做好债务规范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培育相对独立的市场评级主体,加强市场对地方政府债务约束监管,逐步形成对地方财政的硬约束。(作者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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