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公布,虽然曾在2007年与2011年进行过两次修订,但都没把无人驾驶问题纳入考虑,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未有提及。如何追责更是无从谈起。
“法律帮助不了新技术,但是也不能拖后腿。无人驾驶车不上路测试是不可能的,目前国家也允许在封闭场所进行测试,但这个是不够的。必须要进行立法应对的研究,尤其应当对无人驾驶车平台责任的立法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平台的责任问题是无人驾驶立法无法回避和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朱巍分析说,现行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但无人驾驶车的责任分担法律却并没有直接规定,换言之,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责任分担问题在无人驾驶方面是空白的。“以前的责任分担,无非涉及到肇事者、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有时候还会加一个车辆的产品责任问题,但对于无人驾驶来说,现在又多了一个平台责任,也就是说,伴随人工智能系统的加入,出现了另外一个驾驶‘大脑’,由此也就产生了平台的责任。”
鉴于平台也会参与汽车的生产,朱巍认为对于平台责任,立法上要考虑的因素很复杂。他建议将平台责任的构成、分担、举证和归责原则,保险的类型、品种,驾驶员的过错,路况,地图问题等,都要写进法律中去。
此外,在立法时,还有一个需要研究的难题就是伦理问题。朱巍举例说,如果无人驾驶时遇到一只猫以及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车,一旦出现险情,是选择撞猫还是撞车?如果由无人驾驶的机器选择进行判断,那永远都是先撞猫;但是对于喜欢猫的人来说,肯定选择撞车,“这个问题是相当复杂的。”朱巍说。
朱巍最后说,这是一个新的领域,我们要做的是要改变思路,新瓶装旧酒装不好,对于新的事物要有新的观点和新的态度。希望立法上能尽快承认无人驾驶汽车,不要因为法律滞后影响新事物的发展。□ 本报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