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不法经营者往往租用临时场地或利用会议推销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隐秘方式卖保健品。
为了打击此类现象,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冷静期”制度引入会销保健品,让买家享“7日后悔权”: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无因、单方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履行真实信息告知、7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一对一”的提示与确认。
记者了解到,“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内容为:在规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随着电视直销、网上购物、邮购买卖等非现场购物方式不断涌现,消费者很容易被经营者的花言巧语蒙蔽或在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购买不符合他们需要的商品,从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是国内最早呼吁将“冷静期”制度引入非现场购物的学者之一。他告诉记者,2014年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冷静期”制度,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但并未将“会销”保健品纳入进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会销问题没作规定,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都适用于会销问题,江苏从消保条例切入的做法值得肯定。”刘俊海说,消费者是弱者,老年人更是弱者中的弱者,把“冷静期”制度推广到“会销”保健品领域,让那些购买了保健品的老年人有“7日后悔权”,这不仅不是颠覆契约而是更好地追求契约精神,因为契约讲究买家、卖家双边的自由,而不是商家单边自由。
防商家卷款跑路
场地提供者需核实信息
记者注意到,像黄秀兰这样大量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不是少数,近年来还出现了利用保健品设下圈套,掏光老年人养老钱的诈骗、传销新伎俩。近日,河南郑州警方宣布破获一起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金额过亿元,133人落网。
为了防止“会销”保健品商家以“打一枪换一炮”的方式卷款跑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以此解决可追溯的问题。
即使是赋予购买“会销”保健品的消费者“7日后悔权”,也会出现消费者忘了行使或过期行使的问题。刘俊海建议“冷静期”制度可与公益诉讼结合,即若是超过7天未行使后悔权,可考虑诉诸公益诉讼的方式。
吴景明认为,现在保健品“会销”乱象已到了急需集中治理的地步。“保健品乱象已造成很多家庭关系紧张,子女父母关系不和,老年人越陷越深,把辛苦钱、养老钱都送给了保健品公司。”
“事先防范、事前保护比事后救济、事后保护更重要。”刘俊海建议。
记者 郑生竹 许奕 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