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开展内部信用合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有5个中央一号文件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出要求。目前已有14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或信用合作作了规定。
“鉴于信用合作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法律应当对此作出统一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风险防控。”陈光国说,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须依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信用为基础,以产业为纽带,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出资,目的是为成员在合作社内部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互助业务活动,不是专门的信用合作社。
修订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