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大量知情权、撤销权纠纷并未通过行政途径得到妥善处理,而是涌向法院。报告显示,2016年南京两级法院受理与业主自治管理相关的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案件数量达70件,同比增长56%。
“一方面说明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增加,同时也暴露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知情权不够重视,还没有建立自觉自律的意识。”王劲松说,从业主要求撤销的决议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选聘业委会委员的决议、调整物业服务价格的决议、有关小区管理(如停车管理)等方案的决议等。其中,前两项占较大比例,集中反映了物业服务企业撤换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引发的矛盾。
业主知情权案件主要为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示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物业费收支情况、业委会账目、业委会决定及会议记录等。法院遵循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小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予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作出认定。
行业指导亟待加强
记者了解到,类似“撤场”物业企业“赖着不走”的纠纷,频频出现在大中城市物业纠纷中,其中凸显了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缺乏、物业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缺失的短板。
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可谓不全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对物业交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详细明确了市、区、街道(镇)三级物业管理部门职责。其中要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包括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在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物业企业定性为严重失信行为,明确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在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然而,记者却了解到,基于行业管理的“惯性”,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
2016年10月底,江宁区东山街道金陵天成小区物业公司合同到期,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了另一家物业公司,引发老物业锦江物业江宁分公司负责人不满,其间该负责人带人将业委会委员一辆汽车砸个稀烂,案件很快破获,相关人员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