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地区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序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规定的保险纠纷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开展地区可视情况在上述纠纷案件范围内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九)完善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
1.诉前引导。在收到保险纠纷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立案前(诉前)调解申请书》等并签字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前(诉前)调解建议书》、《立案前(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2.委派调解。人民法院向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
3.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及时函复人民法院,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4.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完善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
1.委托调解。保险纠纷已经登记立案的,开展地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调解。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写明委托法院和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案由及案情简介等,连同起诉书、答辩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清单等材料移送调解组织。
2.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组织应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报送委托法院,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保险纠纷案件应及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