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合理性方面,合理性方面主要是指开具发票需要累计达到基本额度或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目前,网约车类型除出租车可以当场直接提供发票外,其他业务类型发票需由网约车平台统一开具。但是,目前各平台开具发票需要累计达到额度,如易道出行必须达到50元方能开具发票;滴滴平台只支持快递发票,累计金额不足200元由乘客支付快递费用,且明确表示不接受乘客自取发票。这样的服务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经济之声:就服务方面来说,大家之所以选择网约车出行,很大意义上就在于它跟现行的出租车相比较而言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更加个性化,同时也更便宜,但是我们也看到,无论是从线上还是线下问题还是挺多。从线上来说,跟网约车平台没办法联系,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邮件,而没有电话的联系,这是网约车平台普遍都存在的问题。对此持什么样的观点?
胡钢:这种电子邮件回复的效率非常低下,可能要几天甚至四五周,实际无论是客户还是车主,他们相关的投诉都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或者化解,显然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方式。因为多种通信方式并存的情况下,电话方式还是最为直接、最为简短,新的通信方式依然无法完全替代电话这种高度可信、高度可靠的联系方式。同时这次调查的结果显示,网约车服务在多种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国务院办公厅58号文也强调了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的服务和新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融合发展概念,彼此借鉴各自的优势,同时体现各自不同的发展优势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传统出租车服务往往会提供一种简洁的投诉号码。因此我个人觉得,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相关经营者都应当提供多样化的,特别是包括投诉电话或者是短号码的投诉电话服务,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及时处理和化解消费纠纷。
经济之声:在线上的体验当中还提到一个问题,就是预约了车辆以后没有办法取消或者要取消就必须要付费,对此怎么看?
胡钢:我们传统的巡游出租车是,车来了我招手,招手了可能就上来,即会马上达成一个合同,合同就会履行。而网约车的一个特点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签订一个所谓的客运服务合同,而网约车可能在数公里以外,他基于这个合同过来履行合同。如果乘客在这个过程中取消了预约,可能对于出租车司机造成了额外的负担,从某种意义上,消费者存在某种违约的情况。但由于消费者习惯于传统的巡游出租车这种在线的订立合同,如果当时没有谈妥或者某种原因就马上拒绝,也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也即消费者基于传统巡游车取消服务并不会支付额外的任何费用的交易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并没有有效在网约车领域得到很好的延伸,而这种交易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对消费者有利。同时,我个人认为即使网约车的经营者通过这种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要求或者约定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个人认为也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