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填写;
(三)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