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收到核验意见后按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超过30天仍未按要求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和变更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核验。土地估价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四、系统密钥管理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可直接登录备案系统,机构备案完成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发机构管理密钥,该密钥用于识别机构身份,并可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2016年12月1日前设立且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存量土地估价机构,凭已取得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密钥登录备案系统,系统将自动调用该机构信息供备案时核实完善。
已备案机构变更信息时,需凭机构管理密钥登录备案系统。
五、监督管理
对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