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针对出境保证金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在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时,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专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 理性购买旅游产品
这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旅行社屡屡得手,背后反映出部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态,更有希望获得高收益的心态。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指出,这种看似“物美价廉”,又能省钱还能赚钱的“旅游套餐”属于旅游金融范畴,旅行社收款后进行投资盈利,再返还消费者部分款项。“目前旅游金融还未到成熟阶段,监管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旅行社在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价产品为卖点,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消费者缴存大额资金。”
李广认为,“旅游+金融”的经营模式,如果取得相应金融许可证照,规范经营,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但是,当下业内存在的一些类金融服务,大部分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管理混乱,在利益的驱使下“旅游+金融”正在转变成“套钱”的一种新模式。
“如果旅行社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提供旅游产品的同时承诺一定期限内支付高息,就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构成‘非法集资’。李广进一步解释道,“这是以‘旅行社业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目前,经营“旅游+金融”的一些这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既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也不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经营准则,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资金链极易断裂,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李广呼吁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应对自己购买的产品类型有清晰的认识,明确所购是旅游产品还是金融产品,并要核验经营企业的相应资质。对于非法经营的金融产品,一定要避而远之。对于合法的金融产品,也应判断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