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当庭表示,离婚时他将房产给了冯女士,已经考虑了抚养费因素,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如果一定要增加抚养费,只同意支付到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要求李先生支付的辅导班费用、旅游费用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大额医药费、教育费,子女可以另行主张。但此案中,孩子的医疗费仅为日常看病支出,因此不能支持;孩子就读公立高中的费用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数额远超过李先生每年给付的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费4万余元。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因此法院根据李先生的收入状况,增加至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对于18岁之后至大学毕业为止的费用,仍应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000元的约定履行。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时下各类辅导班盛行,教育费用的上升成为起诉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额外支付教育费的主要理由。
如果是参加课外辅导班、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出国游学、国际夏令营等,这些不是接受正常普通教育所必需的,不能要求不直接抚养方进行承担。已经征求过不直接抚养方的意见并同意承担的除外。对于超出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使已经产生了就读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的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
情况 3
为探视扯皮 见不到孩子也得给抚养费
姜女士在与前夫王先生离婚半年后又以孩子为原告将对方告上法院,声称王先生并未按离婚判决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要求王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5000元。王先生辩解说,没有给抚养费是因为姜女士把孩子藏起来不让他探望,他要求免除抚养费,并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支出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综合考虑王先生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法院没有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而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双方协议外,不因任何事由免除。因此法院也没有支持王先生免除抚养费的要求。至于探视问题,王先生可另诉解决。
法官说法
离异夫妻一方说,对方不给抚养费才不让探望,另一方说不让见孩子凭什么给抚养费,形成了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