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人们观念的改变。《慈善法》作为中国历史上首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她的诞生使“慈善”以至高的名义、强力的方式切入人们的生活与意识层面,使人们看到了慈善于社会生活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以及维系人心、联络命运、彰显人性的价值所在。
以往,在人们的意识中,慈善多是富人的“专利”与政府的“专职”。《慈善法》使人们重新认识慈善,领悟到了慈善并无差别,人人皆可慈善,并使之转为普遍的共识。
慈善并非高不可攀的庙堂之选,抑或悲悯众生的精英情怀。一座广厦、一座金山是慈善,一张纸、一杯水也是慈善,且是更为广泛、更趋于本质的慈善。
其次,是对慈善生态的改变。正如对自然生态的治理与保护不断加强一样,与慈善相关的社会生态也正随着《慈善法》的落地而得以改善。以往出现的骗捐、诈捐,或以慈善为名,行欺诈之实等等现象,常使社会公众的善心受挫,慈善的公信力受损。而以罗尔、人人公益、善心汇等《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的几个负面典型为例,中国已实现了对慈善及相关行业从单一管理体制向综合治理体系的根本转变。慈善“劣币”得以驱逐,“良币”得到保护。
《慈善法》颁布后,国家陆续出台了15部与《慈善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涵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慈善募捐、慈善信托备案、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慈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也为慈善事业的社会生态的改善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所以从根本上讲,《慈善法》是将慈善活动范围及项目运行拓展至全社会的一部推进法。
第三是使慈善的经济属性得到质的提升,“慈善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所有权方式被确定下来。慈善将成为一种有源之水,以至源泉本身,而非仅是哲思中的“若水”,或现实中的“化缘”状态。
《慈善法》激活了慈善基金会,激活了慈善信托,激活了慈善资产,总之激活了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单一的爱心捐赠增添了资产杠杆与强大动力,为自觉的社会义务引入了现代慈善项目及管理机制,使慈善事业更加形式多元、开放透明、充满活力。
此外,《慈善法》对公募权、慈善税收优惠、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规定,调动与释放了更多慈善资源。正像当年的《公司法》开创了市场经济时代、《金融法》完善了金融经济时代一样,《慈善法》开创了中国的慈善真正的价值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