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郭华巍表示,提高幼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条例》针对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多、待遇低、流动性大、素质整体不高等实际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好非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严管虐待学龄前儿童等行为
条例规定,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明确了相关处分。
近年来,幼儿教育“小学化”在整个社会中愈演愈烈,对此,《条例》从制度上进一步强调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科学保教理念,下大力气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禁止幼教小学化,遏制学前教育“营养过剩”。
对于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幼儿园“虐待儿童”现象,《条例》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了严密防范,让家长放心,为儿童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指出,要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进步,学前教育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之一。《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使我省学前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为补齐学前教育短板,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