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曹元生还存在索贿等犯罪行为。2012年至2015年,曹元生在退“二线”前,向某公司先后8次“报销发票”32万元,向另一公司分3次“报销发票”21万元。
这些红包和“报销发票”是否成为受贿犯罪,成为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
曹元生认为,“报销发票”是他帮助这些报账的公司解决了职工计划生育、上户、老房子等问题所支付的劳动所得。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受贿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因为,有的是公司支付给他的劳务报酬,不应认定为索贿;有的收红包行为缺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有的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法庭的旁听席上也有人低声议论,虽然收了钱但并没有违规办事;许多单笔红包数额不大,没有达到3万元入罪门槛;逢年过节收了红包顶多算违纪,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如何定性
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
这些礼尚往来的模糊认识,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和释法说理下,被一一粉碎。一审法庭也成了释法说理的警示教育课堂。
为曹元生报账的企业负责人证言显示,曹元生当时还是市环保局局长,之前为企业帮过忙,今后还需要继续与他搞好关系。既然有求于曹元生,他们又怎么好意思拒绝其报账的要求呢?
公诉人指出,表面上礼尚往来的红包和“报账”所得,其实际都是“权钱交易”。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送钱是为了获取曹元生职务便利所带来的利益,既有收受行为,事后也无退返行为,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收受贿赂后即使正常履职,也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收钱后没有违规办事依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在收钱后出现了不正确履职问题,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不管是逢年过节送红包的感情投资,还是先给钱后办事,或者先办事后感谢,都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
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问题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都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解释的第十五条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因此,曹元生收受的大小红包都应累计计算为受贿数额。
2017年7月21日,郴州市中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包括被告人曹元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