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刘秋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关于因结婚可以辞退劳动者的规定。
“带病”规定3:
“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
【案例】“女生三年内不要生孩子,一堆孕妇烦死了。”高华英在上海一家广告创意公司工作。入职后第一次开会,老板就对她们直截了当地这么说。
“虽然单位并不会因为女性员工怀孕就将其辞退,但是要想继续在这个岗位上做下去,即使怀孕了,分内的事也一点不能减少。”高华英说,甚至还有女员工刚生产完,在住院期间还得处理工作。
【法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诊断】刘秋苏:企业规定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无效的。此外,女员工也应当依法享有产假,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女员工享有产假的权利。
“带病”规定4:
“对不起,你被公司末位淘汰了”
【案例】陈潇年初入职了北京一家销售公司,公司实行 “末位淘汰”制度,每年度销售额排在末位的人会被解雇。“我虽然很努力,但还是和老员工有差距,很怕到年底让我卷铺盖走人。”陈潇说。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诊断】刘秋苏: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