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上,柘城县法院分三种情况对失信被执行人判处刑罚:凡宣判前全部履行义务的,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劝自诉人撤诉;凡宣判前履行部分债务,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一律判处缓刑;凡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律判处实刑。
“判处实刑后,我们继续做工作,劝其只要积极还款,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的,法院按照申诉程序等,依据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予以改判,实现了打击拒执犯罪的立法效果。”张书勤说,此举将执行结案率提高了5%。
立审执兼顾为案件执行消除障碍
过去,在柘城县法院,立案、审判环节很少会考虑进入执行环节的情况,执行工作往往是“单打独斗”,如今,案件一进入立案环节,就要考虑为最后的执行工作消除障碍。
送达难一度是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因素,难以送达的情况曾占柘城县法院执行工作量30%以上,柘城县法院建立健全立审执兼顾机制,从立案环节就做到兼顾执行。在立案环节,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写在判决书上,效力及于执行,解决送达难问题。
柘城县法院通过出台《诉前诉讼保全工作暂行规定》,将诉讼保全裁定的下发与实施全部移交执行局负责办理,派出专人在立案窗口值班,为当事人提供诉前、诉讼保全服务,引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担保,鼓励当事人采取诉前、诉讼保全,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转移财产的现象。涉及履行债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执行局立“执保字”案件,利用执行信息查控平台查找被告方的财产信息,保全成功再收费,既打消了申请人的顾虑,又节约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有效解决了保全难问题。
对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柘城县法院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给付物情况,为案件审结后进入执行环节减少了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