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在《规定》中的完善
我国网络实名制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就已经明确,《网络安全法》再次重申了真实身份认证的相关制度。目前我国实名认证制度是电信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的结合,一般用户根据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就可以完成认证,但对于电商、主播、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则需要基于身份证等相关信息进行认证。《规定》将互联网论坛社区平台的真实身份认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实名制的基本原则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对普通用户可以实行基于移动电话的实名认证,但对于版主、管理者还需要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台不能向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实践中存在个别违法者滥用“前台自愿”的管理原则,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在虚拟昵称注册和自建版块介绍中夹杂大量荒诞、色情、诈骗、虚假宣传等相关有害信息。针对网络论坛社区的特点,《规定》要求平台对用户虚拟身份和网络版块简介等作出审核,这将更有利于减少电信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情况出现。
第三,《规定》重申了《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平台保护个人信息和身份信息的法律责任。
四、社会责任与商业道德
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互联网企业生存在社会之中,不能只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讲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习总书记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的科学论断,将责任体系分为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三者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责任是红线和底线,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则是发展和内核。
《规定》针对“非法网络公关”等乱象,依据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的具体规定。这不仅是强化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责任,而且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民表达权,也直接遏制了利用网络散布损害他人商誉的“公关黑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也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只顾商业价值忽视社会道德的企业很难走得远,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短视行为”不仅会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还会让企业丧失用户基础。去年百度贴吧商业变现事件,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强烈反感也证明了这一点,越大的平台也就应该承担越大的社会责任,互联网论坛社区平台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不能以牺牲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商业价值。(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