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评价方面看,党纪通过取消评选评优资格、撤销党内职务、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权等对党员身份资格方面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纪进行否定性评价;国法通过拘留、罚款、判处刑罚等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来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党纪不能设置专属于国法的特定的行为评价方式。
第二,党纪严于国法。党纪严于国法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组织纪律的严格性的逻辑推演。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阶级,不但是“真正革命的阶级”,而且具有革命的彻底性。保持先进性的唯一通路就是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加以自我约束。在义务设定上,党纪往往体现更高更严的要求,不讲政治纪律和规矩,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集团俱乐部。
严格的党纪是国法得以充分实现的政治保障。党纪的规定更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充分体现了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党纪制度体系,既强调法纪的他律,又强调道德的自律,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对精神和道德层面进行规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只有从严治党,用党纪规范好执政党的行为、规范好执政党成员行为,才能够发挥好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也只有执政党遵纪守法,才能在社会树立起“法”之权威,保障国法的施行。
第三,国法高于党纪。党纪要遵循国法。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纪不得违反和超越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不得赋予党组织和其成员任何法外特权。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四,党纪国法价值追求具有同向性。在价值目标上,党纪与国法都遵循良法之治的普遍规律,以实现秩序、公正、人权、效率与和谐为目标。作为中国法治体系建构进程中凸显重要作用的“党纪”与“国法”,秉承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言行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与氛围,提效率、促发展。党纪与国法的规范都是对社会实践发展需求的制度回应,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呼应的制度表征,不仅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所制定的规制,也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关照与维护。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新的社会问题还会不断涌现,党纪国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两者所具有的同质性和同向性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