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广泛开展宣传解读。把宣传《条例》作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组织好对经营者的宣传和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专家访谈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要组织好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日常宣传,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向消费者宣传《条例》的新内容,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
问: 《条例》的修订颁布为陕西省工商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创新消费维权方式、推动放心消费创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问: 《条例》中亮点频出,其中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引导经营者行业自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吉德: 一是完善“五进”维权网络。为了适应消费维权新常态,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顺应消费者期盼,扎实开展消费维权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进学校、进电商“五进工程”。指导和督促市场、企业、景区、学校、电商等经营主体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二是制定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经营者要承担首问责任制,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销售者、服务者应依法处理,不得推诿。属于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可以向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对拒不履行首问的经营者,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还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赔偿先付制度是指如果销售者或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则由商品、市场和网购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现行赔付。
三是建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约谈制度。每个季节通过消费者投诉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大数据分析,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倾向性问题,采取指导纠正、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等手段,督促、帮助相关经营者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障义务,倒逼市场企业行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问: 《条例》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陕西省法定的消费维权社会组织,承担《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责。下一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如何积极推动陕西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王吉德: 《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具体履行11项公益性职责和落实5项工作制度。根据《条例》的规定,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依法承接陕西省消费者协会的全部职责。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指导各级消协组织依法换届,加强基层消费者组织建设,推动消费者组织全面依法依规履职。支持消费者组织参与立法立标,开展公益诉讼、企业约谈,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加强比较试验、体验式调查和消费者评议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积极发挥专家指导委员会、律师团、志愿者队伍作用,提升消费者组织维权效能,推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