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清退资金时扣除回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行政调查的情形,以及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同时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