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将刘小姐告上法庭,认为对方知假售假的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刘小姐称当时已经告知陈女士商品脱销,只能通过第三方去拿货,陈女士同意。然后她发货后,对方觉得很满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她认为原被告不具备鉴定奢侈品的能力,自己亦不具备故意代买假货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虽然提供了双方的部分聊天记录,反映了双方因购买涉案物品是否为真货进行交涉,但未能提供所诉物品系从刘小姐处购买的凭证。原告无法提供自己与被告之间就其所诉物品具有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起诉物品系从被告处购买的其他有效证据;被告虽认可曾代原告购买物品,但不认可原告起诉物品系从其处购买。
法院认为,陈女士无法证明与刘小姐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无法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刘小姐履行合同义务及对销售物品承担销售者的义务,最后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剖析
网络平台负有
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
目前对于“网红”售假等新问题,国家虽然已经出台相关法律,但由于存在跨地域、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执法监管存在一定“空白”,因此消费者需要谨慎面对。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告诉记者,目前“网红直播”更多的是靠粉丝影响力而营造的噱头,本身内容不一定真实可靠。
对于平台来说,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包括直播内容在内都应及时审查,并就其存在的风险提示告知网民。而网红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除了自身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外,直播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中,网络平台负有一定的审查监管义务,如果明知有违法现象却没有及时制止,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芦云律师认为,“网红”通过直播平台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如果能够证明其事先有预谋的勾结、串通,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就构成了消费欺诈,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很难
及时完整录音录像截屏
但对消费者来说,网络购物维权最难的在于保留证据。芦云律师表示,比如网络直播完全是实时动态的,消费者很难及时完整地进行录音录像或者截屏。而且网络购物经常是跨地域进行的,销售主体常常不明确,消费者缺乏维权基础的主体信息,很难找到要投诉的公司或个人。
因此,消费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新渠道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查看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注意留存其宣传资料,并且一定要谨慎理智购买。
“网红”只是代言人
需连同商家平台起诉
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很多“网红”实际不是经营者,他们只是类似于明星起到了代言人的作用。“网红”们可能人在北京、上海,但她推销的商品生产地可能在广东,而发货地可能在浙江甚至国外,消费者维权会面临异地投诉、成本高昂等问题。
在对“网红经济”的监管方面,由于涉及到跨地域等问题,目前各地对网络的监管资源远远不够、执法力量薄弱。因此,消费者要充分考虑到通过网红推荐购买产品的风险,最好先了解卖家的公司注册所在地、生产工厂所在地、网络平台所在地等信息,发现问题后便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而有了明确的被告信息后,也可到法院起诉。但对“网红”不能单独起诉,因为商品往往不是他直接售卖的,需要连同商家、平台等一同起诉。
本报记者 王蔷 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