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税务机关提供掌握的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
(二)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收检查、税收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收协助职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自治区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时间,将下列涉税信息依法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
(二)医疗、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烟草专卖、木材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进度;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工程款拨付;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销售登记;
(六)机动车辆和船舶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检验;
(七)福利企业登记、变更、注销、检验和残疾人证发放;
(八)劳动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民办学校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就业创业证发放,医疗机构信息以及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
(九)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农用地转用,海域使用权证发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技术开发、转让,企业技术改造、产权转让、技术转让、兼并改制和破产清算、资产拍卖、股权变更;
(十一)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海关信用类别,外汇管理分类;
(十二)商业性演出、赛事、会展,彩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