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针对60岁以上的老人工作是否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该案一审办案法官解释,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终止。因此,对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老人来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按民法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这也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对大多数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再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等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律制度。那退休人员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的工作内容、报酬、保险等权利和义务,若发生纠纷,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维护权益。
但是在本案中,老张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停车场并未终止与老张的用工关系,仍留用老张继续从事停车场管理工作,因此老张生前与停车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如果被相关单位雇佣,且继续为其投保工伤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应当向用人单位争取工伤保险权益,并写入雇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