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一形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可以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则,为未来互联网立法提供有力支撑;可以探索互联网司法规则,电子送达、电子卷宗、开庭审理网络化、当事人起诉状乃至法院判决书智能生成等运用,实现司法运作方式电子化变革。
李林说,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为依法管网治网、规范网络行为提供重要的专业平台。通过专业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破解互联网诉讼瓶颈,及时总结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诉讼相关规则,创建新型审判机制和司法运行体系,有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
在李林看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将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产生重大变革性影响,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可以优化司法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极大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助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
当前,智慧法院正在加快建设。邓恒说,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智慧法院建设要素的集中体现,可以实现诉讼活动全程在线处理,必将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流程再造防止数字鸿沟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先行先试,法学专家们积极建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提出,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应注意4个问题:
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互联网法院不能是“互联网”加上传统的“法院”,而应当是彻底的流程再造,在一些传统环节上进行改革,如案件管辖、立案、审理等。
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尽量减少与制度的硬性冲突,通过法院的运作,达到优质高效的结果。
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参与诉讼。
形成合力,善用互联网企业的机制。互联网公司自发设计改善体验的制度,很多都值得借鉴学习。同时,网站的很多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衔接配套,互联网法院要考虑如何有效地把机制衔接起来,形成合力,而不是加大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副主任杨明指出,互联网法院办案,比较棘手的是证据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由于技术不行或成本太高,专业的鉴定机构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作出鉴定。
为此,杨明建议,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一定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
本报杭州8月18日电
制图/孟绍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