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朋友圈里能游泳翻书 鉴定却是十级伤残?
幼儿园认为,一审中多多父母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多多的父母单方委托,而且多多的法定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故意不让东某幼儿园与多多接触、不让东某幼儿园参与鉴定过程,多多所做的鉴定不客观、不真实。
二审期间,东某幼儿园表示课室内没有视频监控,并提交了新证据,多多的母亲李某微信朋友圈的截图和小视频,拟证明多多的受伤程度轻微,在进行评残前可以进行泼水、游泳等运动,评残后右手可以灵活地拿食物、翻书,可以进行放风筝、溜冰等剧烈运动,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多多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多多的母亲称:对方证据所显示的是一些日常活动,不能单凭朋友圈的几句话就能证明完全康复。另外,这也是其作为母亲的一种心理安慰。
2016年8月25日,多多的母亲李某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护理期进行评定。鉴定结果显示,多多四肢六大关节内线形骨折,经外固定或保守治疗后,仍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多多右上肢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资质,评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确认。多多母亲在朋友圈发送的图片和小视频,不足以证明多多伤情未达到十级伤残。
案例二
女童摔倒骨折 学校被判赔偿8.7万
幼儿园准备午休期间,穿上拖鞋的丹丹(化名)在教室内摔倒,造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丹丹的父母称,教室内刚做过清洁地面湿滑,有监控可证明。幼儿园则称,地面铺着垫子不滑,是丹丹的鞋子过大才出的意外。并且,教室确有监控视频,但没有保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未提供丹丹在事故发生时所穿的鞋子或照片,亦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因此,幼儿园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判令幼儿园赔偿丹丹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损失8.7万元。
焦点:是地面太滑还是女童拖鞋过大?
2016年7月11日上午11时至12时午餐后准备休息期间,4岁半的丹丹在其就读的富某幼儿学校教室内摔倒,被送医院门诊,被诊断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
2016年7月12日,丹丹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石膏外固定术。后丹丹多次复诊,医嘱建议其进行家庭护理、加强营养。2016年8月21日,丹丹在医院行石膏拆除术,医嘱其适应性站立,避免过度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