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拆散销售食品标注。拆散销售时,没有改变原贮存条件的,应当在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加贴或摆放该食品大包装内的标注签,或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另行制作的标注签或标注牌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注的信息应当与该批次食品大包装上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销售时,在称重价签上应当标明包装称重日期,同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在称重价签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见散装食品标注签(标注牌)。
拆散销售时,改变原贮存条件的,除按照前款要求标注外,还应当增加拆散日期和拆散条件下保质期两项内容,食品销售者应当对此两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转基因散装食品标注。销售散装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其他标注信息要求适用本指导意见。
八、不同种类的散装食品,以及同一种类不同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散装食品,不得混装销售。
九、鼓励食品销售者在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关注散装食品盛放容器或货柜台面上的标注签(标注牌)标明的相关信息。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散装食品标注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