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的困局
案情回放: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劳务公司律师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与此同时,建筑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对建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建筑公司现有使用的印章与《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工程情况说明》、《付款协议》、《赔偿协议》中的印章均不具有同一性,且建筑公司现场代表曾某已经消失,无法取得联系,从而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要求中止审理。如果印章系他人伪造,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假如这一切都是一个“局”,建筑公司完全不知情,显然对建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那么给劳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而酒店项目确实存在且主体已经封顶。在司法鉴定中,本案涉及到的建筑公司印章实属于伪造,现场代表曾某又失联,是否事实就无法查清?劳务公司就无法举证了吗?建筑公司是否就不再承担其民事责任?该案至此变得扑朔迷离。
律师解读:律师调取了建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该合同上的印章与其他伪造的印章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仍然是不具有同一性。但经过调查得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到过项目现场,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问题,而且劳务公司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是劳务公司对公帐户转账支付到建筑公司对公帐户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我们认为其伪造的印章已经构成对建筑公司“表见代理”,建筑公司明知该项目的存在,也就是说建筑公司对伪造印章是默许同意的,那么建筑公司对外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无论伪造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建筑公司向劳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民事案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劳务公司的观点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采纳,最终建筑公司全部支付了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以及24%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曾某确实伪造公司印章,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某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同时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法律实务中自然人通过挂靠等形式,私刻公章并多次从事经营活动使用,且该公章为相关第三人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可推定公司明知自然人使用该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部分公司的业务领域比较广泛、项目比较多,长期默许并使用各种“项目章”、“资料章”,一旦纠纷出现,假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公章与公司无关,公司将对其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私刻”印章徒增公司管理风险、难逃其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公司统一管理印章,完善印章使用制度,原则上确保不私刻各种名目章,为解决因为公司项目多,其印章使用频率高、且使用地多而出现印章不够用的现实问题,建议申请、使用“电子印章”,专人管理,规范使用,防患未然。方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