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都明确规定了伤残军人住房保障的优先和优惠。相对来说,伤残军人住房保障优先权得到了大部分的落实,但现实中,部分伤残军人买不起住房和极个别伤残军人无家可归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改革之前,一到四级伤残军人保障住房,伤残军人六级以上是安置工作,所有城镇七级和八级(原三等甲级和乙级)也是安置工作。这样,大部分伤残军人都能够在单位依靠宿舍和福利分房解决住房问题。余下少部分农村伤残军人,由于当时农村建房人力成本极低(仅需要招待吃饭即可),加上政府照顾和个人抚恤金完全可以解决住房问题。所以,原来的伤残军人住房难问题基本不存在。改革之后,由于福利分房制度取消,住房市场化基本普及,国家明确不予安置工作,伤残军人就业难、下岗失业率高,无法享受平均生活水平的收入保障,大多没有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待遇每况愈下。不可否认,现在伤残军人面临的住房难问题是少数现象。不过,如果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伤残军人面临无房可住的难题,定将会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为此,我们建议:
一、国家明确出台对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先和优惠的具体办法。例如,伤残军人等抚恤优抚对象购买住房优惠,应该由国家出台明确标准(优惠幅度)。不然,所有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会以国家或者上级没有明确标准(优惠幅度)为由拒绝优惠!
二、无就业能力伤残军人和失业伤残军人,应该能够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伤残军人等重点抚恤优抚对象购买首套住房,应该减免缴纳住建房维修基金。
四、伤残军人等重点抚恤优抚对象购买首套住房,应该减免缴纳契税。
五、农村伤残军人等重点抚恤优抚对象应该享受到比地方住房困难户更多的住建房补助金或者危房改造补助金。
六、伤残军人等重点抚恤优抚对象购买首套住房,应该优先获得商业贷款和享受最低贷款利率。
七、伤残军人等重点抚恤优抚对象的唯一住房应该减免缴纳物业费和本人名下的助残(力)车停车费。
八、伤残军人主动出售唯一住房的,不应该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健全优抚法律法规及优抚执法体系一、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升级为法律,尽快制定专门的优抚对象保障法律,如军人权益保障法》或者《优抚对象保障法》等。从安置接收、生活补助、伤残补贴、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住房保障、医疗服务、教育补贴、养老保险、遗属保障、子女家属权益、优先优待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优抚对象优先优待权,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地位,彰显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
三、尽快开通优抚对象个人待遇网络查询系统,彻底解决目前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优抚待遇落实和监管不透明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