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式执行,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执行人员为法院的司法警察。
六、执行死刑后15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将家书等交家属,通知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
如今,应该不会再出现死刑执行失败就被赦免的事情了。当然,死刑的执行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停止下来,是这些原因一定都是法定事由,比如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暂停死刑执行的原因,这些法定原因中并不包含执行失败的情况——如果执行失败,原则上应该不间断地继续执行,直到执行致死。当然,对于注射死刑这种方式来说,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正在使用的药物无法让罪犯死亡,尽管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极小,但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我觉得暂停执行是应该的。因为时至今日,哪怕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也大多认为死刑的执行应当人道,不能给罪犯带来巨大的痛苦,如果罪犯因体质特殊等原因对药物有一定的耐受性,那么反复注射对他而言无异于巨大的痛苦。此时可以改变执行方式,以更有成功保障的方式(枪决)执行死刑。当然这一改变恐怕需要最高司法机关裁决,并且要重新下发执行命令方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