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2007年以来,证监会在部分市场、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
答: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各种产品风险特征千差万别,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基于两者的差异,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必要的义务,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针对性措施,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2007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基金销售、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为此,证监会总结了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其在信息获取、产品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通过要求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减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对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执行了解评估投资者和产品、匹配销售、加强内部管理等适当性安排,能够促使经营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差异化竞争能力,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监管部门而言,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水平和投资者适当性意识的提升,有利于依法、从严、全面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还可以通过适当性制度,将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重视和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4、问:《办法》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