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给芭蕉者无法预见结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 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 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广东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 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 义。
这一判例提醒我们,对孩子的监护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时候,如果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则不会承担责任。
网友热议
占卜师米亚:假如这都能状告成功的话,那以后买水果可能会有使用说明书。
谜尘乙醚:法院这回判的是真的好。
着调不靠谱女:有一说一,家长不在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给人家孩子吃东西,不定有什么情况发生,省的找麻烦。
游离要疯得疯:除非自己亲生孩子,不要不经家长同意给小孩食物,这是一种避险。
Icytyor:这要是成功了,以后自己有东西吃都得藏着点。要被别人看见了,不给吃的要被告,给了吃死了也要被告。
别拿地主不当干部: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讲道德讲道理。
傻傻苦苦的等:这应该不能怪老人......老人也是一片好心。
一营长营长张大彪:老人一定很伤心如果判决成立老人有错必定又得引起话题,就像是老人摔倒服不服一样,分享本是一种美德,如果在成为舆论的焦点,那么这个社会真的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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