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方春平被抓捕前以养羊谋生,其被抓捕后,所养殖的羊群被低价变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申请江西省高院赔偿其5万元。
同时,三人表示,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及相关办案单位的违法办案、错误判决,导致其在原审及申诉过程中产生律师费等,申请赔偿三人因本案原审诉讼及申诉导致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且三人因被刑讯及多年冤狱生活导致身体多病,已经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后期还将继续产生巨额费用,故申请赔偿三人医疗费(含后期治疗费用)各30万元。
程立和、方春平、程发根三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分别共计20299853.69元、20320340.23元、20256360.27元。
逃亡4132天当事人要求检察院公开道歉
6月8日,汪深兵向乐平市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其称,2002年6月1日,在得知乐平市公安局无故抓捕他后,他于当夜逃走,乐平市检察院于2002年6月18日批准逮捕汪深兵。2013年6月15日,汪深兵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19日,景德镇检察院决定对汪深兵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景德镇检察院作出景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汪深兵不起诉。故汪深兵向乐平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57223.35元。
申请书中称,汪深兵并未实施犯罪,却被乐平市公安局通缉,被乐平市检察院批捕,致使其四处躲避,无法用真实身份示人,在逃亡的4132天中,汪深兵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因此遭受极大精神痛苦。为此,汪深兵申请乐平市检察院赔偿其因被抓导致的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41957.5元。汪深兵提出的申请国家赔偿金额共计4799180.85元。
此外,汪深兵提出,要求乐平市检察院在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