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明知李成犯数罪,按照法律规定数罪并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却徇私、徇情,为使李成在10年以下量刑,李某中伙同佟某、成某拟判处李成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向院长鞠传杰汇报并得同意后,他们上报了丹东市中院。中院认为量刑过低,但鞠传杰坚持8年6个月的量刑意见,李某中在明知量刑不当的情况下,同意合议庭按该意见执行并签发了刑事判决书。在该案宣判后,李某中收受了周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受贿
审案、执行中受托办事
事后收钱、收金条
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主管执行、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汪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万余元。
2006年9月,李某中接受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汪某的请托,在该公司申请的先于执行的一起案件中。为汪某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李某中收受汪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李某中利用担任凤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受时任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庭庭长王某的请托,在王某朋友彭某所在的丹东市信羽仁政矿业有限公司异地执行案件中给予提供便利条件,加大执行力度,事后非法收受彭某通过王某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李某中利用其任凤城市人民法院副庭长主管审判监督庭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审理凤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清贷案件中给予关照,审理案件300余件,为该行追回贷款数百万元。2012年初至2014年初,李某中三次收受该行行长邓某及法律事务部主任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1.4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中受时任凤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局长李某文的请托,在该单位科员唐某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事后非法收受唐某通过李某文给予的感谢费1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中接受同事张某请托,在张某朋友谭某非法拘禁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判处缓刑,事后李某中收受张某给予的一根价值2.76万元的金条。
2013年,被告人李某中接受秦某的请托,在秦某朋友即时任凤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蔺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的审判过程中给予照顾,对蔺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事后非法收受秦某给予的感谢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