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传杰同意并将此事交代给主管刑庭的副院长李某中办理。李某中明知按照法律规定,卢某应数罪并罚,不应免予刑事处罚,却因徇私情同意拟判处卢某免予刑事处罚,并签发了判处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致使卢某重罪轻判。
2015年8月18日,该案经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丹东市中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原审被告人卢某改判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爆破员偷雷管炸药私卖
副院长收好处判其缓刑
2011年6月间,费某先后三次从其任爆破员的灌水镇大阳沟煤矿盗窃雷管125枚、炸药400余管(约50千克)。他将其中雷管120枚、炸药330管(每管约150克),卖给韩某用于开采自家无合法手续的煤矿。
2012年11月14日,凤城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费某、韩某提起公诉。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费某妻子宫某找到亲戚、大连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姜某帮忙,看能不能判费某缓刑。宫某还凑了2万元交给姜某作为打点费用。
姜某找公司总经理汪某帮忙,汪某找到凤城市法院副院长李某中帮忙。李某中说这个事难度大,但还是同意帮忙。
李某中知道费某盗窃爆炸物出售,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仍徇私情安排刑庭拿出对费某判处缓刑的意见。此后,李某中签发了由审判员潘某按他的意见拟定的、由庭长佟某智(已另案起诉)审核的刑事判决书审批稿,决定以“为生产、生活需要买卖爆炸物”为由判处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刑事判决。该案宣判后,姜某给了李某中1万元的感谢费。
审理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案
受托重罪判轻刑
2014年9月16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将原营口监狱副监狱长李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一案指定凤城市人民法院审判。
凤城市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成提起公诉时,认定李成利用担任营口监狱副监狱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万元及价值15万元的物品,并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释放的事实。检方建议对李成数罪并罚,判处10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
该案在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李成妻子委托该法院史某向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周某(已另案起诉)说情,对李成轻判。因周某与史某是大学同学,周某答应后,找到主审本案的审判员成某(已另案起诉)、刑庭庭长佟某、院长鞠传杰及被告人李某中说情。被告人李某中在接受周某、史某吃请后,收下了周某代李成妻子送给他的大米、河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