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詹某却以妻子的名义要求继承陈老伯的财产,并一纸诉状将陈老伯的四位弟弟妹妹告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詹某诉称,她与陈老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老伯的全部遗产。
陈老伯弟弟妹妹辩称,依据詹某和其前夫王某与陈老伯签订的承诺书,詹某与陈老伯结婚是为了詹某儿子在上海读书之需,求陈老伯假借结婚名义提供帮助,詹某与陈老伯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还指出,尽管詹某与前夫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如同夫妻一般共同生活;而詹某与陈老伯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特别是在陈老伯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某从未给予陈老伯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老伯弟弟妹妹们照顾,这有街坊邻居可以证明。据此,陈老伯的弟弟妹妹请求法院驳回詹某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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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在于《承诺书》的法律性质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詹某与陈老伯婚姻有效的前提下,《承诺书》是否属于遗嘱?
詹某认为,自己及前夫与陈老伯所签署承诺书是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陈老伯的遗产与婚前财产是有原则区别的,法律事实不同导致适用法律不同,故本案遗产之争适用的法律,不是婚姻法而是继承法。在《承诺书》中,陈老伯没有剥夺自己对其财产的继承权,自己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所以自己有权继承陈老伯的遗产。
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辩称,三人的婚前承诺书,本质地反映了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的目的——解决詹某儿子在上海求学之需,正常的婚姻不会有承诺书中类似的内容。并且,该承诺书中已对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按中国人的生活习俗,生前一般不会轻易再书写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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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兼顾法律与公平原则
法院认为,在涉案《承诺书》中,詹某、王某与陈老伯是对分别财产制进行的约定,该《承诺书》不属于遗嘱。鉴于詹某系死者陈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老伯遗产的权利。
同时,詹某与陈老伯登记结婚是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学,并非以双方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且詹某婚后并未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均由其弟弟妹妹们在关心照顾。本案陈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陈老伯的弟弟妹妹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对陈老伯所尽义务酌情予以考虑分配。
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判决由詹某继承陈老伯遗产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万余元由陈老伯的四位弟、妹继承。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