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推动党组织全覆盖、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行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可本着行业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行业组织党组织活动,探索建立“功能型”、“复合式”等党组织。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鼓励党组织结合行业组织特点和职工群众需求开展活动,增强凝聚力吸引力影响力。行业组织党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及时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行业组织党组织建设与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党组织参与行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机制,善于通过党组织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把党的意志主张转化为行业组织的决策行动。鼓励党组织负责人和行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提倡党员行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结构合理、规模适中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严格按规定换届选举。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行业组织负责人任职资格。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科学设置行业组织内设部门和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行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加强对自办网站和“两微一端”等网上平台的管理。建立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六、强化规范管理
进一步明确文化领域行业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行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严格规范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成立,加强规划指导,压缩总量、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由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党委宣传部门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组织比照全国性行业组织从严审批。对于跨行业、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同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格加以控制。新闻网站、商业网站、企业网站等各类网站以及“两微一端”运营机构不得自行成立有相对固定组织机构的联盟、协会等全国性合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