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欧某的指控事实中,欧某是最早借钱给杨女士的借款人之一。指控称,欧某为要回他在2010年10月到2012年10月先后24次借给杨某的493万元高利贷本息(利息6%到10%),介绍了李某等6人向杨某借款,借款金额高达450万元。而这些钱,虽然是以杨某的名义借的,但其中一部分钱由借款人直接打到了欧某的账户上,欧某便将其占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欧某与杨某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共同实施了非法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在非法集资的款项中,除了被杨某挥霍的外,其中1000多万元用于支付给了欧某的高利贷利息。
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欧某和杨某刑责。此外,2014年6月25日,杨某以借给老板看货为由,骗取了保山某珠宝店翡翠辣椒挂件一件,涉案价值11.5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
重审反转:杨某刑期由无期变有期
记者发现,保山中院重新审判时事情出现反转。该院对涉案人数和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除已经归还借款的人数,法院认定受害人为29人,涉案2800多万元,到案发造成公众损失1901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第二被告欧某变成了主犯,杨某变为从犯。
2015年9月,保山市中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第一被告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6年4月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保山中院重审此案。
2016年10月,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以非法集资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欧某的罪名改成了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又反转: 他们二人谁是受害者?
重审判决后,两被告仍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省高院。4月25日,云南省高院法官到保山中院二审开庭。
二审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认为,通过查证,欧某明知杨某没有还款的能力,还继续介绍他人借款,并将借款占为己有。检方认为,重新审批后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