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官员朋友牵线
罗云一次就收了300万元
刘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2008年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为了将股份收回来,将其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刘某某均败诉。
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府谷县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缘于陕西省高院的“转办函”。
对于该“转办函”,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不断反映,陕西高院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
2012年11月6日,陕高法【2012】362号文件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了在该案再审中得到罗云的支持,刘某某经常去罗云办公室谈此事。2012年春节前一天,刘某某把20万元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条中华烟,然后约罗云在榆林见面,将手提袋给了罗云。他还打听到王永勇和罗云关系比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帮忙给罗云做工作,并表达了可以给罗云送钱的想法。王永勇当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后任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罗云供述承认,就在刘某某给他送20万元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时遇到王永勇,两人聊起刘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说“刘某某的案子想要给你300万”。当时他也没说什么,默认了这事。过了几天王永勇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账号,好把300万元打过来。又过了几天他把自己连襟冯某的银行账号发给王永勇,并和他通了电话确认。之后不久,他们就把300万元转进了冯某的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