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是否合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或出相应实施细则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表示,为保障居住环境和质量,意见稿提出了一些强制性要求。比如,出租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房产中介划出了11个“禁区”,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等。
周江表示,住房具体标准、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的建立、长期租房的政策支持、限制“二房东”现象等具体责任都落实到了各地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房租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