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马某回忆,该批形似“青岛啤酒”的啤酒是由厂家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当时他们提供了齐全的手续,并称该批啤酒均采用回收利用的正版青岛啤酒酒瓶,虽然初看起来和正版的青岛啤酒外包装和瓶贴差不多,但瓶子是符合国家提倡的环保利用,是“打擦边球”行为。
马某认为,涉案批啤酒虽然是是便宜的酒,但却也是正规的、可食用的酒,并没有侵犯青岛啤酒的注册商标。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是否构成被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根据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分析。
马某主张涉案啤酒是在回收的他人酒瓶上(上面有无法去除的浮雕商标)粘贴上自己的商标,这一行为确实与那些主动加工模具,在啤酒瓶上刻上“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的行为有所不同。本案中的涉案啤酒,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并未覆盖住“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商标,而上述浮雕商标与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相比,字体较大、更为醒目、清晰可见。虽然涉案啤酒生产商在瓶贴上标注“容器文字或图案与产品无关”、“本容器上的字样与本产品无关”这样的说明,但这些字的字体与“青岛啤酒”、“TSINGTAO”的商标相比极小,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且以普通消费者的识别水平来说,难以区分。
此外,马某有较长时间从事酒类销售的经历,他知道正品酒类的商场价格和进货渠道,却在明知涉案啤酒并非正品青岛啤酒的情况下购入并进行销售,应该知道正品青岛啤酒的大致购入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其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普陀法院当庭宣判,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标题:男子明知9万多瓶啤酒全是"冒牌货"仍销售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