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
张勇健: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
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
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
记者:在鼓励和支持涉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意见有哪些创新?
张勇健:意见提出,应当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
意见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特别做出规定,旨在为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投资自贸试验区。
意见还根据自贸试验区的特点,在自贸区法院聘请港澳台人士做陪审员、涉自贸区案件的送达、外国法查明等程序性事项方面做出创新性规定。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原标题:最高法:自贸区可设专门法庭审涉自贸区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