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董昀称,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成“董盷”。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此外,李慧、李文浩也称遭遇刑讯逼供。
有利的关键证据
没盖公章未被法院采纳
针对李慧故意杀人的指控,法院认定,凶案现场留下了她的物证——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白色旅游鞋。
“大量的血迹是在风衣的背部,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抬过尸体、抱过尸体,那么血迹应该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山西律师胡晓勇认为,凶手在杀人后曾经用李慧风衣的里衬擦拭过血迹。在案卷中,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印证了其观点。这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鉴定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沾有血迹的白色旅游鞋也存在疑点。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说,“有一只鞋底沾满了血迹,一只鞋没有血迹,如果李慧是穿着这双鞋去杀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这一点,难道是单腿跳形成的?”但最终,终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了对李慧的死缓判决。
至于指控李文浩杀人的证据,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的客观证据就只有一份足迹鉴定书。2004年,经临汾市公安局技术鉴定,凶案现场留有李文浩的脚印。李文浩对此鉴定结论不服。2005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新的检验意见认为:“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2014年1月,临汾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认为,两份鉴定意见“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纳”,仅凭李文浩的口供对他做出了死缓判决。
谁才是真凶?
有人曾供述杀人事实
马朝晖被杀案并未因此而尘埃落定。有一个传闻在翼城县广为人知——曾经另有他人向警方供认过杀害马朝晖的事实。
律师们曾在案卷中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份笔录,翼城青年周某某在2004年就供认,是他和另外一名翼城青年马某某将马朝晖给杀害了。这两名青年曾经是同学,他们从在校期间开始,就分别实施过抢劫、盗窃和敲诈等犯罪行为。在周某某供认参与杀人的案卷中,还有他当时凭记忆画出的凶案现场的平面图,图上的沙发和茶几,以及电视机、电脑和空调的摆放位置,与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高度吻合。
在山西省高院的二审法庭上,律师看到了一份以前从未见过的足迹鉴定。这份足迹鉴定完成于2004年1月,是马朝晖被杀案中最早的一次足迹鉴定,它所指向的犯罪嫌疑人是马某某等人。据称,这份鉴定当年交给了时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段波,段波因收受矿主2000万元干股而东窗事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他是如何处置这份足迹鉴定的,目前一时无法查证。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山西翼城县李慧、李文浩杀人案和董昀包庇案进行调卷审查。 据央视
原标题:山西一警察被控伪造现场 出狱喊冤称遭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