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陈某未及时、妥善履行救助义务,存在过错,虽与梁女士的病发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与死亡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案情,同时兼顾倡导社会善良风尚的司法价值导向,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下不救人会担责?
一个陌生人、一个萍水相逢的朋友、一个偶尔约一约的网友,在什么场合下,我们负担着多大的法定义务,是这类案子要告诉我们的问题。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法官的看法是,“救助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危险情况发生时非他莫属的可实施救助的人,且该主体应该有相应的救助能力和条件,并以不会使他或者第三人遭受显著的危险或者违反其他重要的法定义务为限。”
这事看着咋这么奇怪呢?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