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索赔60余万元
去年6月,潘先生以及女儿和梁女士的父母5人将陈某告上法庭,认为对于梁女士的死,陈某至少应承担50%的责任,向他索赔60余万元。
但陈某却认为,梁女士病发后他的救助是及时的,而且还垫付了相应的抢救费用,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要求驳回潘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梁女士身体突发不适后,为什么陈某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而要先跟自己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关系着他有没有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成了庭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
陈某的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找到这名的哥,做了一份询问笔录。的哥称,当晚他接到陈某2个电话,第一个电话在晚上7点53分,第二个电话在当晚8点16分,两个电话之间间隔了23分钟。第一个电话陈某语气挺着急,说自己闯祸了,但没具体说是什么事情,让他赶紧开车过来帮忙;第二个电话才告诉他,有个朋友在其家中晕倒。接到陈某第一个电话,他就告诉陈某,他的车堵在栎社机场,在得知是有人晕倒后,他让陈某赶紧自己想办法。
打完第二个电话3分钟后,陈某最终打了120,6分钟后救护车赶到陈某家楼下,16分钟后,梁女士被送到医院,但医生已回天无力。
法院判男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梁女士死于心脏病,没有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尽到最高注意义务,首先,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当晚梁女士与陈某一同进入陈某家中,当她出现严重不适症状时,陈某的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场所,当时也只有陈某一人在场。作为危险情况发生时非他莫属的可实施施救的人,陈某具有积极的救助义务,且也有条件和能力履行救助义务。
虽然梁女士具体发病时间无法查明,但可以认定在陈某给的哥朋友打第一个电话时,梁女士已出现严重不适症状,因为陈某不具有专业的急救知识,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梁女士出现严重不适症状时,陈某应及时拨打120,向具有急救能力和急救设备的专业机构求助。可陈某却在向的哥求助后将近26分钟才拨打120,这种不当的、迟延的救助方式,延误了梁女士的抢救时间,导致梁女士无法在最短时间内被送到医院就医,减少了她的生存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