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9日,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她又把学校起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作出《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兰州中院,二审仍然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无效。
刘伶利案件的二审代理律师蔡翔告诉记者,二审从本质上认定了校方的违法行为。“二审主要的焦点主要在刘伶利是否属于旷工行为,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刘伶利确实有在外地就医期间通过电话的方式告之学院,自己在外地无法请假回来以后补办手续。以此二审法院以此认为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过错解除的规定,她属于医疗期内的病假情况。”
刘伶利离世第八天,也是二审判决的第六十二天。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下发了“兰博院发(2016)81号”文件,文件里写明,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博文学院按照一、二审判决执行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同时撤销之前文件关于开除刘伶利的决定。
在另一份学院发布的文件里,院方称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在处理刘伶利老师相关事宜中存在工作失误,现决定对江雪芸做出停职检查的处理。
看到学院终于承认了刘伶利的劳动关系,蔡翔说,接下来还会根据家属的意见,帮助他们继续争取因为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恶意解除刘伶利劳动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逃避企业责任的行为。博文学院必须体现出来他们对于人文的关怀和对于刘伶利的尊重。”
如今,女儿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刘宏觉得,自己还是要为孩子争这一口气。他要的,是一个道歉。“发工资和丧葬费,后期的没谈。学校来的人,态度也就是匆匆忙忙来,匆匆忙忙走吧。后期学校没说,我们也没说,我们就提了一个,让陈玲院长先道歉,你不道歉我跟你没办法谈。你必须道歉,给我个满意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