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搞清楚事情原委,徐超来到了当初办理两人结婚登记的静安区民政局,意外发现许燕的《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签字一栏都只有指纹按压印,而非常规的签字。并且,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一栏,标注了“因当事人自称摔伤,无法书写,选择按手印。”
徐超曾向静安区民政局索要当日监控,却被告知录像已被覆盖无法提供。他认为,就现有的证据表明,民政局的操作流程违反了《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2015年7月,许燕将静安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许燕与王敏结婚登记行为。
民政局:登记时女方无异常
记者从该案件的行政判决书中获悉,两次公开开庭中,此案的第三人王敏经法院传唤均未到庭。
庭上,静安区民政局表示,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当日,两人搭乘出租车到达后,王敏从车辆后备厢取出轮椅,推着许燕进入受理大厅要求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局申请的证人陆某系为许燕与王敏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她出庭作证称,当日两人均提到女方摔伤,右手无力提不起来,其拿出纸笔要求女方在白纸上签字,女方写的字像心电图一样颤抖、难以辨认。在确认许燕无法流畅地书写姓名情况下,遂要求男方代为填写声明书上其他内容,并在其见证下,许燕在“声明人”一栏、《告知书》《处理表》都按了指纹。整个过程中,陆某多次向两人核实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自如回答。
民政局申请的证人张某系在婚姻登记中心给新人拍合影照的摄影师,其作证称,在为王许两人拍摄合影时,其间为他俩调整头的方向,还要求两人靠拢些。拍摄过程中见他俩交谈自如,未发现女方有任何异常。
民政局申请的另一证人婚姻登记中心保洁人员王某作证指出,当时许燕面带微笑,一副很开心的样子。
静安区民政局称,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此外,许燕提供的其个人病例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未能提供其受他人胁迫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据。民政局最终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









